全文预览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二十日前,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财经工委征求意见,并根据县人大财经工委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Р第二十九条县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对决算情况进行初审。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县人大财经委可以选择县级部门决算进行重点审查。县审计部门可对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重点审计,将审计结果送交县人大财经工委,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Р第三十条县人民政府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Р决算编制说明;Р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Р政府基金、社保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表;Р审查、批准决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Р第三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Р贯彻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预算决议的情况;Р预算年度收支及平衡情况;Р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及绩效情况;Р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预算超收收入、上级返还或者补助资金、专项拨款、预备费等资金使用情况;Р需要审查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Р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Р调整预算、超收收入使用和预算资金科目之间调剂使用的合法性;Р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纠正情况,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Р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Р第三十二条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Р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者处理,并将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Р县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Р第三十四条县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县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在每年八月底前报送县人大财经工委备案。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