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四十一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 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四十二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 接受股东考评。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第四十四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