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Р (一)检查公司财务; Р(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Р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Р(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Р(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Р(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Р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Р第十九条公司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Р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Р 第二十条股东XXX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Р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Р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Р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Р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Р 第二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Р(一) 公司依法宣告破产;Р(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Р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Р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Р(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Р第八章附则Р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Р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Р Р股东签字并盖章:Р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