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干预中只有70.0%被采纳,主要原因是打电话时间有限,交流不充分,事后跟踪干预不彻底。所以不要通过电话向医师进行用药干预,如果必须进行电话干预,一定要及时跟踪干预的结果。由于临床药师专业的局限性,在查房干预中只有68.2%被告采纳。主要原因是查房时间短暂,提出的问题又很随机。临床医师的临床经验比临床药师要有丰富的多,因临床药师提出的建议有可能不够全面,从而不能说服临床医师认同。采用药师讨论后干预方式、讲座干预,临床药师的建议被接受率分别为87.5%、100%,这充分说明了临床药师在进行干预前一定要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在与医师进行沟通时才能使其信服。另外,药师通过抽取病历分析用药干预被接受率也较高,说明只要临床药师工作准备充分,就能对某一个问题达成合理化共识,向医师提出建议,医师对此较易接受。讨论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临床药学工作者要直接面向患者,在药物治疗活动中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参与医疗团队,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药品”、“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实行医药结合”等规定。目前我们工作大部分是事后点评,比较被动,所以应考虑与临床医师共同进行处方设计和事后用药点评相结合等工作方式,还要注重选择与医师能进行有效沟通、协调的方式、交流技巧,提出建议能被医师采纳,这样才能使临床药师的专业技能得以充分发挥[1-3]。我院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干预的实践证明,选择合适的方式对临床医师用药进行干预对合理用药意义重大,临床药师的介入与干预有效提高了医疗的服务水平。参考文献[1]褚燕琦,王育琴.临床药师对临床合理用药干预的研究[J].中国药房,2009,20(16):12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2007.[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S].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