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监督机构。Р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在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Р第二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每月对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不低于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40%;每季度对同一项目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次。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每季度抽查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Р第三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建筑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履职的,应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Р(一)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不在岗履职的项目负责人予以记分处理; Р(二)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对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随机复查抽检,抽检次数不少于6次;Р(三)在上述复查抽检时,关键岗位人员无故不在岗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的,认定为不在岗履行管理义务。Р第三十一条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在岗履行职责的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Р(一)责令改正,记不良行为记录,约谈企业法人及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全体关键岗位人员;Р(二)将其项目列入建筑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管理重点挂牌督查项目,采取逢检必查、每月不低于6次抽查的高频率监督检查; Р(三)将其列入转包挂靠行为的重点查处对象,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做好监督登记,作为转包挂靠查处的证据材料,进一步核查企业材料款、设备款支付情况,存在转包挂靠行为的,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