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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在岗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对关键部位施工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在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每月对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不低于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40%;每季度对同一项目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每季度抽查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建筑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履职的,应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一)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不在岗履职的项目负责人予以记分处理;(二)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对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随机复查抽检,抽检次数不少于6次;(三)在上述复查抽检时,关键岗位人员无故不在岗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的,认定为不在岗履行管理义务。第三十一条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在岗履行职责的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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