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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与社会服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74KB

文档介绍
人员100%兼任行政业务,按规定需坐班的专业技术人员70%(三)对会计、经济系列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作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量定额要求。第五章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办法第十七条考核统计范围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总量的统计范围是学院当年全部在编人员的科研与社会服务成果,6月1日以后进校人员不参与当年考核,新调入人员在调入前的科研与社会服务成果不在统计范围内。第十八条考核程序每年3月份,由各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参加考核人员在上一年度内所完成的各种科研与社会服务成果,将汇总表及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核准登记,并按规定标准加以折算和汇总。第十九条考核等级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完成情况考核等级未达到本系列现职年度工作量不合格达到本系列现职年度工作量合格达到本系列现职年度工作量150%良好达到本系列现职年度工作量200%优秀第二十条考核结果使用(一)考核成绩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并作为对部门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自本办法实施起,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评优。任职期间累计完成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量不合格者;不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发放科研与社会服务酬金,计酬标准为:超额部分,1分6元,根据各年度具体情况可上下浮动,并确定上限。取得专业技术职务,按照行政职务兑现工资的人员,会计、经济等系列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主动按照相应级别和类别系数要求,超额完成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量的,按照上述标准一并发放酬金。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主动按照职务工资标准下限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和类别系数要求,超额完成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量的,按照上述标准一并发放酬金。第六章附则第二■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本办法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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