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在财务上受制于企业,成为行政依附。③调解委员会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性。(2)社会化调解格局还未完全形成。当前,部分地区出现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者由地方工会牵头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但没有形成社会化格局。(3)被调解者对调解组织的不信任。《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调解是可以选择的辅助程序,但很少有劳动者会选择用这一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调解人员专业素质低。现实生活中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大多是兼职的,当选门槛较低。缺乏专业的调解人员。(5)调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公司没有制作调解协议,而我国《劳动法》仅仅承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并未对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作出相应的规定,当事人会产生调解无用的想法,从而忽略调解,直接申请仲裁,加重了仲裁机构的负担,也使调解这一程序形同虚设起来。四、解决集体劳动争议调解存在问题的措施1.建立健全调解组织(1)组成:由工会、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组成。(2)职责: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负责监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负责建立劳动争议的预警防范机制.2.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1)建立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下,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行政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2)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3)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4)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①完善目前的一裁终局制度,使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得到简化,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缩短劳动争议案件解决时间,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②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和专业能力考核。(5)建立仲裁机构的监督机制。(6)建立专门的劳动法庭。(7)对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8)建立集体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01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