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中庭的,应计入建筑密度,内庭院四周未封闭的,视为中庭;(3)配电室(开关站)、公共厕所、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2.5.2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1)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亭、廊等景观小品建筑;(2)建筑围合范围之外的地下通道出入口。3.2.3各城市、县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3执行。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3-1执行。表3.2.3-1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间距系数适用地段1.4城镇规划区内注:1、当新建建筑位于已建住宅的南侧时,相邻建筑间距系数按表3.2.3-1增加0.05控制。2、当新建多层、高层建筑位于已建居住建筑的东南向或西南向时,按山墙间距加1米的要求控制,并同时满足建筑退界要求。当新建建筑山墙与已建居住建筑山墙沿长线重合时,按表3.2.3-1规定的条款执行。3、前1、2款属于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按原批准的详细规划核定的间距系数执行。3.2.3.3住宅建筑日照可按照表3.2.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3.2.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15。>15。~≤60。>60。折减值1.0L10.9L10.95L1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本表仅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3、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方位为基准本市范围内居住建筑日照间距不考虑不同方位的折减系数。3.2.5.3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车库、商业等非住宅用房,可以不考虑地面层的日照要求。沿城市道路的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从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间距。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等要求并处理好视线问题的前提下,院落式低层住宅的非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厅以外的使用空间)可不纳入建筑日照间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