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第三十条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等,需临时购置短期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由主办单位和临时机构对购置的国有资产编制清册,在活动结束或机构撤销后,按照规定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后予以处置。第六章资产收益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各单位要如实反映和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七章资产评估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的资产没有原始价格凭证;(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四)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改制等,财政部门确认需要进行评估的;(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