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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8KB

文档介绍
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并负责协调和解决项目负责人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对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科研院、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意见,经科研院、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五份(项目负责人2份、科研院、财务处、审计处各1份)。第八条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1.科研项目批复预算;2・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课题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处、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4・经财务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5・其他相关资料。(二)自审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日所需要的资料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书;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对外协作、加工协议)等;3・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以及设备购置明细清单;.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报表;.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课题立项基本情况、课题实施情况、课题产业化现状及趋势说明;.其他相关资料。第九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办法》(西交审〔20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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