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交通费补贴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用,当定补费用不足以支付因实际工作原因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时,当事人须按以下权限事前征得同意,事后实报实销:Р人员属性Р审批权限Р主管及以下员工Р部门经理同意、分管副总和财务审核、董事长批准Р部门经理/副经理Р分管副总和财务审核、董事长批准Р公司高管Р财务审核、董事长批准Р4.2 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补贴的员工,当职位变动后其补贴标准自职位变动之日起执行变动后职位对应的Р交通补贴标准;同时,已享受自备车补助人员不再享受公交车补贴,反之亦然。Р4.3 对自备车辆的相关规定Р4.3.1驾驶自备车的员工该车产权必须是本人或经产权人授权长期使用,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按4.1审批权限批准,方能享受相应待遇。Р4.3.2 自备车由所属员工自行驾驶,并自行办理车辆年审、保险、路桥等手续及相应费用缴纳,但须满足甲方重要工作和应急事务需要。Р4.3.3 自备车由所属员工自行驾驶时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事件,由自己独立承担其经济法律责任,若系公司安排其他驾驶人员所造成则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Р4.4 享受交通补贴人员,于每月25日前凭乘车票或车辆用油、停车、修理等发票直接到财务部按月报销。Р4.5 未享受交通补贴的试用期员工及其他人员,因公外出参照4.1审批权限执行。Р4.6享受交通补贴的员工日常工作中(除外出人多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再派车;确因工作需要公司派车的,管车部门需严格把关。Р4.7 本办法执行后,已享受交通补贴的员工:Р4.7.1 每月缺勤5天以上(含5天)10天以下的扣发当月50%交通费;每月缺勤10天以上(含10天)的扣发当月全部交通费。Р4.7.2 旷工1天的扣发当月的交通补贴费用;全年累计旷工2天的扣发2个月的交通补贴费用,累计旷工3天以上(包括3天)取消该员工的交通补贴享受政策。Р4.8 本办法从2011年12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行政人力资源部。Р (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