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如果当时人由于客观因素而没能在规定的时间里提交证据,而是在初次审理的中途做出提交,法院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受理,但是应当要求补偿给对方的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花费,比如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对于证据失去有效力没有设置有关的法律责任是因为由于在开庭前实现证据的换取可能具有着一定的难度,此外当事人对于证据的呈递能力也会有不足的地方。依照而向对象看,二次审理是事实与法律的审理。因此不应当提倡顺应式的审理,认为二次审理只是对于一审结果的监督审查,二次审理所具有的作用只限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在初审之后确定了案件的实施过程,因此二次审理不应当根据由于证据的改变而对于案子具有的实情进行新的审定。所以,倘若在二次审理的过程中有新的证据证词提出,法院应该不进行接收。在法院对于案件再审时产生的新证词,法院需要不采取任何的进行理睬。结束语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其中的关键制度的一部分,证据呈递的责任划分方面问题具有着深刻的内涵。然而由于传统化关于审判制度观念的束缚,没有引起人们对于民事举证责任涵盖的分配制度的重视度。不健全的立法制度,导致在审判的过程中产生的许多不足之处依旧不能有效地做出处理。所以笔者发表一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期盼对于有关的制度法规立法机关能够加以完备,真正的去充当人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余,树立国家法规具有的威严力和正义性。参考文献:陈虹,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以真实案例为样本[J],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8(1)尚江涛,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J],法制与社会,2009(17)孙华,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J],法制与社会,2009(33)仇兴华,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J],大众商务(投资版),2009(4)张鹏程,论民事诉讼之举证责任[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9(1)李浩,《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举证责任问题[J],清华法学,20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