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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Р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Р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Р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Р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Р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Р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Р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Р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Р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Р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Р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Р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Р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Р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Р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Р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Р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Р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Р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Р (八)获得合法报酬;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Р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Р(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Р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Р (三)依法回避;Р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Р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Р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Р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Р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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