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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Р (二)理论基础Р 实行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最高目标,也是一切诉讼活动所追求的最高境界,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举证责任倒置的提出是基于对弱者的保护而设定的。民事诉讼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凡事都会有例外。如果在诉讼上遇到某些特殊情况却仍采用通常的证明规则,那么,势必会实际损害作为原告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后果。因此,需要通过对一般原则的补充和变通,作为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况,建立相应的平衡、完善机制,即设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来实现真正的法律正义。Р 举证责任倒置通常发生在侵权诉讼中。依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由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构成。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由提出赔偿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但在诸如公害、产品责任等特殊侵权诉讼案件中,原告往往只能证明自己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了损害以及被告实施了违法行为,而无法证明被告有过错和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继续按照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就会产生对受害人不公平的现象,否定了特殊侵权纠纷案件中受害人的同等司法救济权。为了克服此弊,需要调整证据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倒置Р“过失”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就是有力的对策之一,从而产生了一般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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