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犯,实现司法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公正,又有利于法官形成较好的判断,维护审判的权威性。 РР 一个良好的诉讼规则追求的应该是整个诉讼体制运行的过程中对一切参与诉讼的主题实现公平和正义而决不仅仅是单个诉讼主体公平正义要求的满足,因此它是相对公正的。 Р (二)框架体系 Р 笔者认为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Р 1、非法性排除这方面的排除在我国已经收到了相当的重视,很多学者对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了设想,一般可以从证据的来源、形式、取得方式方面进行限定。在此不多赘述。 Р 2、非关联性排除 Р 这方面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关于关联性和可采性的判断标准,对于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不予采纳,这也是实现诉讼效率的需要,有利于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Р 3、损害公共利益的排除 Р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排除某些证据规则的适用,由法官对使用该证据的司法利益和造成损害的公共利益进行权衡,若损害的公共利益大于司法利益可以考虑排除该证据的使用。 Р 另外关于证人资格的排除,笔者认为对于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经过当事人质证,至于最后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则由法官依据自由心证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而决定。对于没有作证能力的人做出的证据可以不予采信,但是在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没有作证能力不是简单的以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达到一定年龄作为判断标准,应当由法官根据个案事实,综合考虑证人的便是能力和表达能力并结合以往的司法经验进行判断。 РР Р 参考文献: Р [1]李学灯著.证据法比较研究[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社公司,1998年版 Р [2]肖建国.证据能力比较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6期 Р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Р Р1/view-237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