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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规则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76KB

文档介绍
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八条鉴定申请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鉴定费用主要用于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鉴定工作所需的各项支出和专家报酬。鉴定意见维持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由鉴定申请人承担;鉴定意见责成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鉴定费由原评估机构承担,原收取鉴定费退还鉴定申请人。第十九条专家库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I口I避,右关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一)?系房屋征收当事人、原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二)?与房屋征收当事人、原评估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三)?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四)?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查证属实,报评估专家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其成员资格:(—)不再符合第五条成员条件的;(二)?经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抽取成为专家组成员,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鉴定工作累计达三次的;(三)?鉴定过程中索贿、受贿的;(四)?隐瞒或歪曲事实,出具虚假个人审核意见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经举报且评估专家委员会核实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书面报告市住房局,由市住房局依法查处,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一)?违反专业技术规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二)?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三)?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四)?不履行评估技术咨询、解释或复核义务的;(五)不配合评估专家委员会业务指导和鉴定的;(六)不按照鉴定意见纠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七)其他违反房地产价格评估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第二十二条本市市辖县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及市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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