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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摇珠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摇珠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仍然不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购买评估服务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Р采取摇珠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珠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珠时间和地点。公开摇珠时,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Р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应少于10日。Р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或者应当知道评估报告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和意见。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Р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所在地没有确立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可以依法确定评估专家委员会。Р 第三十四条对于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Р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Р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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