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自觉奉献社会,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公益活动,受到公众好评,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第三章评选、表彰、奖励第五条校巾帼文明岗的评选,采取定期向学生、家长进行问卷调查,随机抽样、明查暗访、个人小结等形式及反馈争创效果,以便扬长避短,促进校教育教学工作。第六条对评选出的巾帼文明示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第七条校巾帼文明示范个人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次,对其在校会议中进行表彰。第八条巾帼文明示范奖励方法:1、所有考核结果,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将作为学校教师各种先进和定级评定的依据之一,优先晋职晋级。2、对在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教师由创建工作小组向学校行政提议,适当进行物质奖励。3、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女教师将作为学校后备干部的培养对象,加以培养。第四章考核与管理第九条建立市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完善巾帼文明示范申报、推荐、命名、表彰、奖励、考核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第十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由校党支部领导,校工会具体负责,各段室承担日常协调、组织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第十一条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考核工作由校党支部领导,校工会具体负责,进行每学年组织一次考核,集中进行检查审核,并根据情况需要进行不定期抽查。第十二条巾帼文明岗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遇到重要事项,都需用书面材料及时上报校巾帼文明岗活动领导小组。第十三条校巾帼文明岗实行社会监督,监督电话:86861268-8002第十四条巾帼文明岗不搞终身制,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予以摘牌,由校创建巾帼教育示范岗活动领导小组备案:1、有违法或严重违经现象;2、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3、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对本校造成不良影响的;4、岗位综合素质差,整体水平下降,不能继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5、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