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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29号)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的;(二)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擅自牵绳挂物的;(三)在树干刻字、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的;(四)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挖掘药材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的;(五)在绿地内放牧、捕猎、打鸟、遛狗的;(六)在绿地内随意停放车辆,堆物及倾倒垃圾、污水的;(七)在公园绿地水域内游泳、洗衣物和在禁钓区内垂钓的;(八)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立服务摊点、广告的;(九)破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砍伐城市树木或者擅自迁移、修剪和养护不善致使城市树木损伤或者死亡的,以及对城市绿地资源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参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温州市城市植物价值标准》执行。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拒绝、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0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同时废止。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抄:省政府办公厅、省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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