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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财政局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九条市直事业单位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应当实行专项管理。(一)专项登记。市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应建立专门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二)专项考核。建立对外投资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定期内部审计制度,对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四章出租、出借资产管理第三十条市直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自行对外出租、出借。市直行政单位在2014年1月以前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不得续租。第三十一条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含未计价入账的资源性、市政类资产)应当用于保证单位正常运转、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不能以经营创收、解决职工福利为目的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行为。市直事业单位确因事业发展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经主管部门书面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拟出租、出借项目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第三十二条市直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时,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提交出租、出借的申请,并上传相关附件资料。主管部门应对市直行政和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第三十三条市直行政和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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