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有下列行为:1.阻挠、抗拒督导中心和督导人员依法行使职责;2.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情况; 3.阻挠他人向督导中心和督导人员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的人进行打击报复;4.其他妨碍督导工作的行为。第二十条被督导部门应根据督导中心或督导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督导中心。督导中心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师要充分认识加强督导、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教学督导工作,虚心听取督导意见,切实改进教学中的不足,任课教师不得拒绝接受督导。第二十二条被督导部门或教师对督导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督导中心申请复查,经督导中心研究,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予以复查,并从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给出复查结论。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教师和学生可以对督导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导中心应虚心听取,认真研究,积极吸纳。第二十四条督导工作完成后,督导中心应向被督导部门或教师通报督导结果,并提出整改建议。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五条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刻理解学院的办学思想和办学理念,熟悉学院颁布的教学管理文件和教学流程,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2.实行依法督导、民主督导、科学督导。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科学严谨,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4.谦虚谨慎,虚心听取有关部门和广大师生的意见,不断改进督导工作。及时掌握教学一线动态,反映广大师生对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为学校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5.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由督导中心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