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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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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到任时间不满半年可不进行年度总结报告。Р第十四条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年度述职评议制度。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每年要在本部门、本单位依照本人年度总结报告进行工作述职和民主评议。述职一般结合年度目标管理考评或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民主评议一般结合年度领导班子分类和干部档次划分进行。市委组织部派人参加述职和民主评议工作。Р 第四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Р第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牡丹江市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内容,采取写实的办法,全过程记录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工作,并逐一归档立卷,便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写实材料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完整、规范,能够清楚地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Р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过程中,市委组织部干部组应就有关人选征求市纪检委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意见。征求意见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市纪检委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应在三日内依据掌握的有关情况如实给予答复,并提出明确意见。Р第十七条市委组织部主管干部监督室的领导列席研究讨论干部工作的市委常委会,干部监督室主任列席本部门研究讨论干部的部长办公会,对拟任人选进行任前监督审查。Р第十八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Р(一)市委研究讨论决定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要全部进行公示。Р(二)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拟提拔级别干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入党时间、曾任职务、现任职务等。Р(三)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Р(四)公示的程序及要求按照《牡丹江市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进行。Р第十九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Р(一)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所做出干部任免决定无效。Р(二)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和纠正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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