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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按下列规定确认错案责任人并划分责任:(一)水政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二)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批准人也应负相应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和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而造成的错案,三者均为错案责任人,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的大小。(三)经过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决策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错案责任。第七条对确认为错案的责任人,根据错案后果轻重、错案责任人过错的大小等情节,依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属于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错案,责令错案责任人立即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对其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二)属于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错案,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同时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暂停执法活动,离岗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执法;(三)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错案,除对错案责任人调离水政岗位,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外,建议单位按错案程度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四)属于故意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错案,且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重大,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五)由于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依据有关规定向错案责任人予以追偿。第八条错案责任人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第九条错案责任单位或者错案责任人,对做出的错案处理决定或者处分建议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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