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管理相对人的故意或者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四)对违法执法行为能及时自行纠正,并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八条执法违法过错案件的追究按受理、调查、认定、追究的程序进行。受理案件包括:综合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或者通过舆论监督提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投诉或者举报的执法违法过错案件。第九条对于各种渠道反映的执法违法过错案件,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业务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调查工作一般应在立案后三十日内完成,逾期不能结案的,须报局领导批准。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阻挠调查工作的开展。业务科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十条业务科根据调查结果和产生违法过错责任的主客观因素,依法认定案件性质,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经审核认定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第十一条因执法违法过错,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的,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因殴打、辱骂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的,有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执法违法过错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第十二条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诉。经复查后发现处理错误的,区林业局将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三条对发生严重的执法违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违法过错的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对有关责任人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有关责任人因执法过错被开除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所在单位的年度评优资格,其所在单位领导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事项以及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