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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冀国资〔2012〕3号-精选版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Р(四)对项目全过程进行廉政风险监控。Р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人应按要求向企业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作出项目进度情况报告,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监督。Р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加强对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监管,指导其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Р第二十九条 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纳入省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Р第三十条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省国资委应责令其改正;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Р省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国资委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Р第三十一条  监管企业监事会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负有监督责任。省国资委派出的董事、监事等,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对明知所在企业违规投资而隐瞒不报的,由省国资委追究该董事、监事等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Р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关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建立企业投资风险、廉政风险监控体系,建立投资季报、年报等投资信息管理制度。Р第三十三条  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管企业应按规定如实提供和报送相关工作信息。Р第三十四条  投资调节与地方金融类企业投资参照本办法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Р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Р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印发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Р                                  Р Р主题词:Р经济管理企业投资管理办法通知Р抄报:省政府办公厅Р抄送: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委属事业单位Р省国资委办公室 2012年2月6日印发Р(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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