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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37 |  大小:87KB

文档介绍
“一般不宜适用缓刑”情形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的,应报审委会讨论决定。5.下列情形不适用缓刑:(1)累犯、毒品再犯;(2)拒不认罪的;(3)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或者发现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意犯罪漏罪的,但该漏罪系被告人先前归案后已供述而当时未查实的除外;(4)假释考验期间故意犯罪的。6.对未成年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1)初次犯罪;(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7.对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缓刑。对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且具有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也可以适用缓刑。8.未成年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1)犯罪后果严重或者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重大损失的;(2)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3)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惯犯、有前科或者多次受行政处罚的;(4)适用缓刑可能激化矛盾的;(5)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五、常见犯罪的量刑(一)交通肇事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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