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对方送达地址信息用)案由案号(20)鲁1302执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1、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也可以采取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2、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3、因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4、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收件人送达地址邮编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收件人送达地址邮编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的确认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年月日备注此表按每两名被执行人一份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