谅解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4)对于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决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时应从严掌握,减少的基准刑不得超过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2)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3)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9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一般不少于3个月。(1)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一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2)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一年不满三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5%-40%。(3)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三年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4)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或者比前罪性质严重的,应当适用较大的从严幅度。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是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四、常见犯罪的量刑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