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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54 |  大小:100KB

文档介绍
应超过3年,(2)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2年,(3)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全部或大部分经济损失~但已穷尽赔偿手段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1年。对于没有赔偿但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2年。本条所列情形~对于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在决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时应从严掌握~减少的基准刑不得超过10%~并不得超过1年。21.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11-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22.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少于3个月。(1)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一年重新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2)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一年不满三年重新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30%,(3)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三年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20%,对于前后罪为同种犯罪的累犯和特殊累犯~可以在前款基础上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增加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40%。23.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24.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2-25.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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