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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130KB

文档介绍
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贫困山区县、市为六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抢劫二次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5)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6)持枪支之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亡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抢劫财物数额满五万元(贫困山区县、市三万元)后,每增加六千元(贫困山区县、市为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5)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6)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结果加重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9)持枪支之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2)流窜作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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