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 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资料的;(二) 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 200 元以上 100 0 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对个人处 2000 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 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10 /60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七条对拒绝、阻碍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一般是指物业管理企业等负责维护管理热交换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 并对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二次换热, 将换热后的热能输送给用户的单位。第五十条本市自行供热单位的供热采暖系统建设、供热服务质量和标准、供热设施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 2008 年 10月1 日起施行。陕西省供热系统集中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其中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联片多个小型供热系统联成一体的集中供热。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