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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工程建设领域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同名47816)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件。(二)在招投标过程中,出席现场,做好相关环节的监督检查。(三)招标完成后,监督按照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四)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程量变更等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五)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验收、审计及资金拨付等重点事项和环节的监督检查。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在工程建设领域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一)违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二)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三)领导干部非法插手、干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的。(四)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实施处罚的。(五)投标人、供应商、土地竟买人和社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六)其它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行为。第十条对于招标人、采购人、土地出让人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参加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等活动的现场监督。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参加现场监督,对监督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并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触招标投标等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泄露有关机密。(二)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四)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列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或者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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