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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诊所、医疗机构检查要点及行为违法处罚条款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230KB

文档介绍
诊所是否持有《济南市医疗机构备案证明》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未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执法依据21从药人员医疗机构是否配备具有法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医疗机构中的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其它用药人中非药学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安排不具有法定资格或者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的执法依据22医疗机构是否配备与药品调配和使用相适应的、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违反《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人员培训医疗机构是否定期组织从事药品购进、保管、养护、验收、调配、使用人员参加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是否建立培训档案违反《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健康查体用药人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健康检查是否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执法依据23是否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安排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执法依据23制度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医疗机构是否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是否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违反《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责令改正/购进与验收资质审核购进药品前是否先行验明、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明文件,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复印件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购进药品的执法依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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