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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机构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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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Р《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Р《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七禁止行为(2)Р检查内容Р违反条款Р处罚依据Р2、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不得采取义诊、义卖、咨询、使用、展销会等其他方式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药品。Р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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