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规通〔 2012 〕 12号关于规划设计条件中停车位和商业建筑有关要求的通知各县(市) 住建(规划)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规划设计条件内容,更好地提升城市品位,现就规划设计条件中停车位和商业建筑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停车位应按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 — 95 )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并满足以下要求。(一) 新建居住建筑( 含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汽车停车位应不小于 1.0 辆/ 户。(二)新建商业、办公和医院等公共建筑:汽车停车位应不小于 1辆/100 平方米。(三)新建酒店建筑:汽车停车位应不小于 0.5 辆/ 客房。(四)新建廉租房,汽车停车位应不小于 0.5 辆/ 户。二、商业建筑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的有关要求进行设置,并满足以下要求。(一) 新建商业建筑层高不得小于 5.4 米。(二) 明确新建商业建筑的商业业态, 并统筹整体综合考虑, 不得设立单独门面。(三) 新建商业建筑外墙装修装饰材料应采用干挂石材。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主题词: 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通知黔东南州城乡规划局办公室 2012 年3月 27日印发共印 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