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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发补助、知识产权评估补助等。第二十八条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产品,鼓励借贷双方以保险方式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鼓励创业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等民间资本积极介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第二十九条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知识产权产业和知识产权流转市场,规范知识产权市场交易行为。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依托现有的“陕西中小企业融资信息服务平台·融资超市”等,提供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咨询,相应知识产权质押状况、动态价值,相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知识产权融资需求等信息查询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对接。第三十条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执业服务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执业准则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对中介服务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提供有遗漏的报告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贷款人可将中介机构相关负面信息通报行业协会和行业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非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权限范围外的,应向上级有权机构提出特别授权请示进行业务报批,以此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授权;在权限范围内的,应向上级有权机构进行业务报备。第三十二条开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在该业务开办后10日内连同实施细则一并报陕西银监局。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开办的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担保的票据承兑等其它表内外授信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信托公司发行小企业集合信托理财产品,采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支持担保机构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贷款人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并接受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物的担保机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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