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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时抵押。Р 第十五条下列森林资源资产不得抵押:Р (一)森林资源资产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Р (二)末申请办理林权证的;Р (三)营造时间不满五年的用材林,没有产出能力的经济林、薪炭林、竹林;Р (四)属于生态公益林、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伐、流转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Р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Р (六)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其他不得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Р (七)符合规定但是难于处置变现的森林资源资产。Р 第十六条 林权抵押期内,抵押人应遵守以下约定:Р (一)有义务确保抵押财产的安全,如发生森林火灾、盗伐及病虫害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合作银行和林业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善后工作;Р (二)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事先报有权部门审批同意。经批准林地被征用、占用取得的林地补偿费用,优先归还抵押贷款;Р (三)转让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及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必须事先经合作银行书面同意;Р 第十七条  林权抵押期内,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合作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提前收回贷款。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合作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Р 第十八条  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应当进行保险,合作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正本及有关单据由合作银行保管。Р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授信、贷款发放、管理和档案保管根据《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信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等合作银行相关信贷规章制度执行。Р  Р第六章  附则Р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合作银行相关信贷规章制度办理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解释。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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