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重庆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局应当积极配合。借款人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或存在民事、行政纠纷的,不得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Р第十七条对已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和经重庆市工商总局认定的重庆市著名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各贷款人应当优先予以办理。Р第十八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旅行义务。贷款人应该在借款合同终止时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借款人。Р第十九条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重要性、真实性等原则对商标专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重大果实提供有遗漏的报告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各级工商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局应当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及时指导出质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重庆市工商局备案。Р第二十一条各贷款人应切实加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Р第二十二条商标专用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商标专用权。Р第二十三条工商部门、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Р重庆市工商局应当定期向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银监局通报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情况。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借款人违约情况向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银监局报告并抄送市工商局。Р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