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费的1.1%外,其他项目勘察费均为工程建安费的0.8%。根据工程勘察的具体方案,实际计取勘察费时,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本)计费基础上适当下浮。其中,对于纯道路、排水项目,下浮15%及以上;其他财力项目下浮20%。四、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本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指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监理的取费标准,按沪府发〔2011〕1号文件执行;工程建设监理费按照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详见下表:所监理工程造价费率标准(上浮20%后)1000万及以下3.61%5000万2.9%10000万2.62%50000万2.04%100000万1.8%200000万1.63%400000万1.46%600000万1.37%800000万1.30%所监理工程造价费率标准(上浮20%后)1000000万及以上1.25%注:(1)不同档次之间监理费率采用线性插入法计算。(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责主要包括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和管理协调等五个部分,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监理的实际工作内容及责任程度进行调整,具体以签订的合同为准。(3)本标准未涉及内容参照国家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五、上述标准作为项目决算审计的依据。六、需进行国内外设计方案征集或招标的项目及所发生费用,应事先报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审定。所审定意见作为项目决算审计的依据。七、本标准自正式发布后,原沪浦计联〔2004〕3号文《关于制定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其中,设计勘察费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自沪府发〔2011〕1号文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八、工程建设监理的具体管理要求按国家和市相关规定执行。九、使用浦东新区镇级财力建设的项目,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