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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发改投【2012】338号文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7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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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参照基本市政基础设施标准执行。5、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按中标费率或金额计取,但不得超过本标准。(二)计费基数1、工程代建单位管理费计费基数原则以项目概算批复为准,从其他单位转让取得在建、停建、竣工的房地产购置费用不列基数。2、概算中第一部分包括建安费用、管线新建费用。3、前期动拆迁费包括房屋动拆迁、集体资产补偿、管线搬迁、绿化搬迁等费用,房屋动拆迁费中包括动迁安置房源购置费用,不包括带征地补偿费、征用集体土地而支付的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交纳税费,以及劳动力安置费。4、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或按季支付,具体在代建合同中进行明确。5、代建单位应尽量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各类必需的服务单位,严格将代建单位管理费控制在新区规定和概算批复的标准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再从项目中列支管理性质的费用,由于代建单位原因造成项目临电贴费等各类保证金以及应收款项不能收回的由代建单位在代建管理费中承担。6、由于代建单位的原因,且未办理相关调整手续,造成最终审计决算价超过审批部门确认的投资内容及相应投资额的10%(或超过500万元),根据超支比例情况,同比例扣除代建单位管理费用作为处罚,最多不超过20%;最终审计决算价较审批部门确认的投资内容及相应投资额减少10%以上,根据减少比例情况,可同比例获得代建单位管理费用作为奖励,最多不超过20%;最终审计决算价较审批部门确认的投资内容及相应投资额减少或超过10%以内的(或减少或超过500万元以内的),代建单位管理费用不变。7、本标准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批复工可的项目以项目建议书批复为准)的项目仍按老标准执行。原沪浦计联[2005]8号文《关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国家有新规定的,根据新规定调整执行。8、本标准由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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