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A、B公司存在购销关系,B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A公司的原材料,那么,当B公司需要借款时,A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1000万元给B公司,让B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方案3:如果A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B公司的原材料,那么,A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B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A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这样,B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方案2和方案3属于商业信用筹资。这是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由于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如果B公司是A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其情况又会怎样呢?A公司为了考虑其自身的利益,会适当提高售价,实际上就是把应当由B公司负担的利息转移到原材料成本中。应当指出,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在采用方案2和方案3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案例七综合税负率的比较A企业与B企业以相互融资的形式提供投资资金。A企业为B企业提供150万元的资金,B企业为A企业提供100万元的资金。为计算简便,假设A、B两企业的投资收益率都是100%,相互提供资金的利率都是20%,两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40%,利息收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就此企业间融资业务,试比较分析A、B两企业的综合税负。【分析】A企业:在未付息前的应纳税额为:100×40%=40(万元)在支付利息后的应纳税额为:(100-20)×40%=32(万元)减少的应纳税额为:40-32=8(万元)从B企业获得的利息收入的应纳税额为:150×20%×20%=6(万元)则纳税总额为:32+6=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