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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43KB

文档介绍
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述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2.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方案四: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应纳增值税额二(1004-1.17)X17%-(604-1.17)X17%-(124-1.17)X17%=4.07(元)销售毛利润=1004-1.17-604-1.17-124-1.17=23.93(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二23.93X25%二5.98(元)税后净收益=23.93-5.98=17.95(元)综上所述,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其次为“满就送加量一一加量不加价”的方式和,再次为打折酬宾,最后是返述现金的方式。即方案二>方案四>方案方案一>方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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