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中规定: 铝合金门窗厂自己提供原材料为建筑公司工程项目加工安装铝合金门窗, 加工费 10 万元及原材料费 140 万元, 共计人民币 150 万元, 该份合同某铝合金门窗厂交印花税: 150 万元× 0.05%=75 0 元。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签立不恰当,铝合金门窗厂在不知不觉中多缴纳了税款。在此案例中,如果合同中该铝合金门窗厂将所提供的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分别核算,则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如加工费为 10 万元, 原材料费为 140 万元, 则印花税总金额为: 140 万元× 0.03% 10 万元× 0.05%=470 元。有些企业认为, 只要我不签合同, 或者不向税务部门提供合同, 就不能交纳印花税了, 其实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 按照法律规定, 在税务部门没有按合同计算印花税时,按照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印花税。这样一来,不但印花税没少交,还会因为没有合同给税务机关提供了一个“认定”的空间,税务机关只能按照发货让企业确立销售缴税,对企业反而在财务上及企业形象上得不偿失。(二) 企业提前缴税的原因 1. 对增值税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造成企业纳税义务提前,在销售合同中的表现方式为: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这里规定“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也就是说, 货物发出了要缴税, 没发出的而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也要缴税。收到货款要缴税,没收到货款的,只要索取销货额凭证或将发票开具给买方的都要缴税。所以根据该条, 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如果约定:“卖方按销售价款开具发票,将货物与发票一并交给买方,买方在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对于卖方企业而言,货物发出后,货款却不一定能收回。在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