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防控基础设施的。(四)未按照国家、省、市、县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的。(五)学校出现学生伤害重大事件的。(六)发生学校师生安全事故时,处置不积极、不及时、不正确导致恶劣影响的。(七)对危害师生身心健康行为不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或者未及时报告带来严重后果的。(八)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九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第十条 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需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作出责任追究决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严格按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规定执行。因受到责任追究被免职的,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第十四条 各县(区)党委、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落实制度和具体措施。第十五条 对保留公办教师身份在民办学校从教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