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建立业务线检查、宣传、培训等工作台帐; 4、迅速报告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5、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工作站做好各项食品安全工作。 三、村有关人员工作职责 村主要领导是本村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村食品安全监督员对本村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事项负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在本村范围内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2、深入调查本村范围内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主动向镇食品安全工作站或相关部门报告; 3、迅速报告本村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4、协助开展对本村范围内家庭10桌以上宴席的上报、指导和管理工作; 5、完成镇食品安全工作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为促使全镇严格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和监管水平,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疏于管理、推诿拖延以及不作为等行为,必须严肃政纪,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5.阻碍、干扰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 6.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配合不力的; 7.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