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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巡视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等因素。第六条整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一)对省委巡视第八组和校党委落实巡视整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视,传达贯彻不到位的;(二)制定整改方案不详细,整改目标不明确,整改措施不具体,整改责任落实不力的;(三)不认真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对责任范围内的整改问题不研究、不部署、不督促、不检查、不落实的;(四)未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整改落实进度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整改责任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二)因整改不力、效果不好、群众不满意,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巡视整改工作弄虚作假、故意不落实整改的;(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从重处分。第八条对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由校纪委、监察处会同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进行追责。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应当经校党委讨论决定并下发责任追究决定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的,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实施;给予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由校纪委、监察处会同校党委组织部按照程序办理;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校纪委、监察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九条校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并及时进行通报。校党委巡视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调度推进整改进度,并向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省委巡视组和校党委、校行政报告。第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述廉述责、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商校党委组织部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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