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避免,但早期的户籍制度并未完全消除。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城乡政策作了一些调整,给农村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活力和空间,但是并没有彻底改变“一国两策”的局面。加之农民工的大量流人,对城市劳动力就业和政府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这就成为农民工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对待以及正当权益被侵害的重要原因。2.立法缺陷,执法不足现行立法在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上存在盲区,缺乏专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直接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没有体现出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这与当前整个社会,包括立法界中其他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等的重点保护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实践是不相吻合的。劳动立法的不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中对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漏洞。《劳动合同法》对不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以及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的处罚只规定了经济责任而无行政等责任,处罚过轻,导致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并不高,因此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屡禁不止。对于劳动争议纠纷采取的是一裁二审、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其立法本意是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及早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践中,由于寻求救济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过高等原因,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的设立反倒成为及早解决劳动争议的一大障碍。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力量与日益繁重的维权工作需要严重不适应。劳动保障监察是预防和处理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案件发生的最直接途径,也是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最有效办法。而劳动保障监察力量的严重不足导致了劳动保障监管的缺位,也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的效率。另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检查对象仍然限定为用人单位,对于没有营业执照、没有用人主体资格的非法用人单位没有规定查处措施;没有规定劳动监察大队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权事实清楚、不立即处理将导致后果严重的用人单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财产立即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执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