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身体和心理承受能力也与普通劳动者有较大差距, 顶岗实习立法应确立更严格的劳动基准保障其身心健康, 如禁止安排加班, 要求企业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从严执行劳动法关于未成年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制度等。 4. 建立特殊的工伤保险制度。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难免会因工作原因遭遇事故伤害。德国《事故保险法》规定, 所有雇佣劳动者、公职人员或学徒( 类似我国的顶岗实习学生, 笔者注) 都享有工伤事故保险待遇。我国顶岗实习立法也应将实习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可在工伤保险基金之外建立实习伤害保险基金,明确规定:( 1) 该保险以顶岗实习学生为保险对象,由现行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基金通过实习单位、学校缴费和财政补贴筹集, 实行全国统筹。无论顶岗实习单位是学校组织安排的还是学生自行联系的, 学校均应承担缴费义务。学校按当年实习学生总数从其所缴的学费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缴纳。实习单位缴费以所接收实习生的实习报酬总额为基数, 按工伤保险费率下浮 30% 确定费率。( 2) 顶岗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由实习伤害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赔付标准一次性赔付相关费用。实习单位和学校未依照规定参保缴费的, 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5. 顶岗实习争议处理。由于顶岗实习在实习学生、实习单位和学校之间形成双重或三重法律关系, 因不同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争议的性质不同, 顶岗实习立法可确立分轨处理机制, 即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实习劳动权益纠纷适用劳动法、按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处理; 实习学生与学校之间教育服务纠纷和实习单位与学校之间的合同纠纷适用教育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均按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处理。 6. 监督检查。在顶岗实习法律关系中,实习单位使用顶岗实习生与劳动用工无本质差别,而高校组织安排实习则是在履行其教学职责。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