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支持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在组织上的保障, 我国《宪法》、《劳动法》、《工会法》都对公民的集会结社自由和加入工会组织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国工会十三大提出“哪里有职工, 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建会原则, 旨在要求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来。此后又不断加大力度, 对新建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和要求, 这些都为各级工会、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工会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发展符合条件的城镇农民工入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指导, 是做好这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 运用工会组织所特有的手段和途径, 在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开展工资谈判、保障民主权利、监督劳动保护、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民工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特殊群体, 其在社会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维护农民工作为一个平等公民的合法权益, 既是法律的内在要求, 也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通过全社会的认同、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参考文献: [1] 中国国家统计局,《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调查报告》,中国统计信息网, 2006 年. [2] 张秋俭,《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调研报告》,《中国工运》, 2006 年第 7期. [3] 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4] 王全兴,《劳动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第 9页共 9页[5] 崔凤、任希峰,《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06 年第 2期. [6] 吕冀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学与实践》, 2006 年第 1期. [7] 曹兴华,《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缺陷和完善》,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5 年.